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,持修改立契日期之原移轉契約再申報,仍應另貼用印花稅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,持修改立契日期之原移轉契約再申報,仍應另貼用印花稅票
新聞摘要
  • 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,持修改立契日期之原移轉契約再申報,仍應另貼用印花稅票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稅捐機關表示,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,應納印花稅之憑證,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,應貼足印花稅票。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,依法應繳納印花稅,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,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,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,與原契約無關,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。
 
稅捐機關呼籲,立契日期一經修改,即視同訂定新契約,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,以免損失已貼用之印花稅票。